近日,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刀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近五、六年,被告人刀某某为获得利益,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调头”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向他人放贷。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刀某某向杨某某等二十二人非法放贷共计人民币197.2万元,每日按本金的0.39%至2%不等的比例收取利息,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1.554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刀某某向白某某放贷2万元用于银行“调头”,白某某向宁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款后因未能再次贷款,无力偿还刀某某的借款,刀某某多次向白某某催款,白某某于12月21日在宁洱一宾馆自杀身亡。
宁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借款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
本案中,被告人刀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放贷业务,造成借款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