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2月26日将《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正式刊宪,并于下月17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政府发言人表示,本次修例工作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104条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相信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有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发言人强调,会全力配合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
条例草案提出6个修订范围,列明在法例中进一步明确“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引入区议员须宣誓的规定;《宣誓及声明条例》亦加入具体宣誓要求,包括要符合宣誓程序和仪式,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宣誓就无效,会丧失就任资格。
条例草案亦提出,完善监誓人的安排,统一由行政长官或特首授权人士,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区议员的监誓人;并修订《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会丧失资格,同时完善处理机制。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亦会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经因为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要求和条件,5年内不得参选。本站编辑图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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