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资讯网万象报道,4月10日,老挝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发布了《关于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土地使用权买卖款项的决定》,规定了老挝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结算,方可办理权利转让登记手续。此项规定自2025年5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土地使用权买卖款项的决定
(全文)
根据2019年6月21日第70号/国会通过的《土地法》;
根据2014年7月21日第50号/国会通过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根据2023年11月20日第45号/国会修订的《支付系统法》;
根据2021年9月20日第573号/总理令发布的《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组织与运作条例》;
根据2023年7月14日第10号/总理令发布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土地管理局2025年3月21日第1196号/自然资源提交的请示文件;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决定规定了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土地使用权买卖款项的管理规则和措施,旨在确保相关工作合法、便捷、高效、透明、现代化,维护金融货币稳定,减少现金和外汇使用,促进金融服务普及,保障土地使用权交易安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定义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土地使用权买卖款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使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老挝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工具、渠道和机制履行财务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决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支付指令: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发起的转账命令;
2. 清算: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或跨网络交易金额的对账与结算;
3. 实时扣账:按支付指令逐笔即时扣除账户资金;
4. 净额结算:按每日清算后的净余额进行一次或多次扣账;
5. 贫困家庭:指无固定安全住所、无必要财产和生产工具、家庭成员未完成基础教育、无法获取清洁水和稳定能源,并经村、县或市级政府确认的家庭。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老挝境内的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及老挝裔外国人及其相关实体。
第二章 通过银行系统买卖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第五条 分类
通过银行系统买卖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下类型:
1. 土地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2. 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3. 国家有限期分配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六条 土地经营企业的交易
土地经营企业须在老挝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所有交易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包括土地分块出售、房地产开发或新城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个人及法人的交易
老挝公民或法人买卖土地使用权时,需通过商业银行或持牌支付机构完成支付,并凭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贫困家庭之间的农村偏远地区交易可豁免银行支付,但需村委会证明;其他交易均需银行支付凭证。
第八条 国家有限期分配的土地交易
此类交易涉及国家与个人或外资实体,用于新城、公寓或住宅开发,期限不超过50年,且必须通过老挝银行系统以基普结算。
第三章 支付渠道与凭证
第九条 支付渠道
支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1. 银行柜台、分支机构或电子设备(如POS机);
2. 自动柜员机、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
第十条 支付凭证
支付凭证需包含以下内容:
1. 支付服务提供者名称;
2. 买卖双方姓名、账号;
3. 交易日期、时间及金额;
4. 交易参考号;
5. 用途注明“土地使用权买卖”及合同编号。
第四章 监督与支付形式
第十一条 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前,需核查银行支付凭证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支付形式
支付可一次性、分期或按合同约定执行,每笔均需银行书面证明。外币支付需兑换为基普,汇率以支付当日为准。分期交易可分批登记,但地契需在款项结清后移交买方。
第五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买卖双方有权:
1. 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协助登记;
2. 查询交易信息;
3. 依法申诉侵权行为;
4. 使用合法支付工具。
第十四条 义务
买卖双方须: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配合提供支付证明;
3. 缴纳税费;
4. 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第六章 最终条款
第十五条 实施
土地管理局协同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决定的执行,所有相关方须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决定自2025年5月26日起生效。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
本坎·沃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