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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作者:zgmh    发布日期:2012/5/7 9:33:2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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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磨憨经济开发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充分发挥区位、交通、资源优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资步伐,扩大引资规模,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以大引资促进大发展,现就我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税政策
      (一)对设在开发区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到2020年期间,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
      (二)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将企业利润用于增资或新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五年以上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三)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区内纳税的重点企业,年度纳税额进入财政收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5%由同级财政返还。
      (四)根据自愿原则,到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委托招商部门无偿提供企业设立方面的证照办理服务,帮助申办人在新设立企业过程中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从2010年起,对在开发区内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并获得州级以上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发展、项目产业化程度等情况以贷款贴息、生产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扶持。
      (五)在开发区新建和改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和个人向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安监建设环保局审定特色建筑方案及投资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局向投资商全额返还特色建设投资部分的建安营业税。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经投资商向招商局提出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只收取征地成本费。
      (二)外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投资企业按土地的不同用途,可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企业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
      (四)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和工业项目除外),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9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清土地出让金,项目按期建成投产,经招商局与建设局审定实际投资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9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研究制定相应的支持发展政策。
         三、工商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内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免征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规费。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销本企业的产品,可不办理边境贸易营业执照。
      (三)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国家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时持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立项批文,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材料可在三个月内补交。
      (四)设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允许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五)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评定作入股,其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私营企业对外投资额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四、户籍管理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凡是在区内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保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由户籍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落户。
      (二)在开发区内投资的企业,业主和企业职工可根据自己意愿,由企业向招商局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由户籍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落户。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落户人员,除国家规定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的第一人引资人,经确认后,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五)引资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开发区对外统一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它项目引资奖励按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确认后给予奖励。
         五、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一)鼓励外商投资市政基础设施、旅游、工业、环保、商业、金融、贸易、保险、中介服务等行业。
      (二)外商投资项目,在开发区内经营期限放宽到40年,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生产企业调整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调整到100万元。申请边境贸易经营权,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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