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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发布法令 明确规定因欠税被限制暂缓出境的若干情形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7/5 15:10:49    来源:越通社、老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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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日前颁布第252/2026/N?-CP号法令,详细规定《税务管理法》若干条款的组织实施措施,其中具体明确了因欠税而被限制暂缓出境的各类情形。该法令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法令第28条规定,被限制暂缓出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类:

一、从事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形,欠税金额达5000万越盾(约合1902美元)以上,且欠税超过法定期限120天以上的。

二、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受益所有人,该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形,欠税金额超过5亿越盾(约合2万美元),且欠税超过法定期限120天以上的。

三、从事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企业受益所有人及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税务机关有充分依据确定并已按规定发布纳税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通知,自税务机关发布通知之日起120天后仍未办理恢复税号或终止税号效力手续的情形。

四、外国个人,欠税已超过法定期限但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这是与此前规定相比的一个突出新变化。

五、出境定居的越南公民、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在从越南出境前有欠税已超过法定期限但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

在实施程序方面,法令作出了明确规定:

属于第一、二、三类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发出限制暂缓出境通知前30天,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纳税人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将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同时在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该通知。

属于第四类情形(外国个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系统和被暂缓出境者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同时在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该通知。

属于第五类情形(出境定居的越南公民)的纳税人,在有依据确定其尚有欠税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系统和被限制暂缓出境者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同时在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该通知。

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机关有权发出暂缓出境通知,发出暂缓出境通知的税务机关亦有权发出延期或解除暂缓出境的通知。

此次法令在继承第49/2025/N?-CP号法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补充,旨在加强税收合规性,提升欠税追缴效率。同时,法令还对解除暂缓出境的条件作出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当个体工商户欠税金额降至5000万越盾以下、企业欠税金额降至5亿越盾以下时,税务机关将取消暂缓出境措施。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暂缓出境措施将被立即解除。

分析人士指出,该法令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欠款门槛、逾期期限及暂缓出境措施的适用程序,有助于提升对个体工商户户主、企业代表及各类纳税人的税务义务管理的透明度。



来源 | 越通社、老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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