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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6年版)》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8/3 19:14:36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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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边境地区实施两项贸易便利化政策的批复》(汇综复〔2026〕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汇发〔2022〕2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州(市)分局应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便利化业务;密切跟踪各项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强化便利化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参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试点银行,如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附件《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向云南省分局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云南省分局进行书面确认,涉及内控制度修订应一并进行确认。

三、《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汇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871-63212193、0871-6321209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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