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社会共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防范应对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3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防汛“1262”预警叫应机制,统一指挥,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军地联合,公众参与,社会共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全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各级高新区、度假区、开发区等设立防指,负责本辖区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 省防指
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保留省防指名称和工作体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1)省防指总指挥由省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总队长担任。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疾控局、省政府新闻办、云南航产投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云南电网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为省防指成员。
(2)省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防总、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督导职能。研究拟订全省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州(市)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省防指领导主要职责
总指挥(省长):负责领导、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省长):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副省长):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重点负责省防指日常工作及组织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长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负责汛期省防指领导带班、主持防汛抗旱会商调度、视情指挥灾险情处置等工作。
(4)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5)省防办职责
省防办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调度、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汇总雨水情、水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重特大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承办省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省防办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各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 州(市)、县(市、区)防指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州(市)防指总指挥由州(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市)长担任;县(市、区)防指总指挥由县(市、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担任,其办事机构均设在应急管理部门。各级高新区、度假区、开发区等防指总指挥由该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市、区)防指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发生重特大水旱突发事件,可以组建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灾险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严格落实防汛抗旱各项责任制,推动完善党政共管、逐级包保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压实下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巡查防守责任等。汛前,各级防指公示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监督其履职尽责。
3.2 工程准备
做好江河湖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汛前,各级防指组织水利(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电网、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单位)加强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应急广播等基础设施管护,落实应急监测、巡查防守、抢修抢通和管控措施。
3.3 预案及演练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类、实用管用的原则,组织修订完善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同步修订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防御等专项预案,形成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衔接顺畅、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定期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
3.4 队伍物资准备
各级防指要构建“专业队伍为主力、基层队伍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体系。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完善防汛抗旱专家库。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做好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产能储备,切实保障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需求。结合我省水旱灾害特点,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可在多灾易灾地区和重要部位、薄弱环节前置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保障抢险救灾快速高效。
3.5 防汛转移避险场所准备
各地要结合水旱灾害高风险区域和风险隐患威胁人员数量,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学校、村民活动室、文体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规划建设防汛转移避险场所。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前,省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备汛检查,督促检查防汛救灾责任体系建立、防汛“1262”预警叫应机制完善、基层能力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预案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应急保障落实情况。
各级水利(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文化和旅游、教育、能源、电网、气象、民航、铁路、通信管理等部门(单位)开展行业汛前安全检查,全面梳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建立隐患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与整改责任人,实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
4.2 风险研判提示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天气形势演变,建立汛期防指领导进驻防办带班、多部门联合值班、滚动会商机制,综合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提示,督促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各级水利(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开展会商研判,向本级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及时发布预警,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4.3 风险防范管控
(1)强化巡查防守。汛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公路、机场、输油气管道、变电站、气象站、水文站等重要设施,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民宿、农家乐、露营基地等重要区域,城市轨道交通、桥涵、隧洞、下沉式立交桥、地下空间及低洼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
(2)强化水工程调度。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工程调度运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水电站)汛期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要加强泄洪预警管理,定期开展水工程联合调度演练。在防汛关键期,险工险段和重要部位要加派人手、加密巡查频次,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
(3)强化人员转移避险。各级防指严格执行防汛“1262”预警叫应机制,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小组、党员(志愿者)中心户、网格员五级转移避险网格责任。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夜晚风险隐患难以研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5 工作机制
5.1 会议、会商、调度机制
(1)会议机制
省防指会议包括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由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度防汛抗旱工作,分析当年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
紧急会议:省防指根据各地重大汛情、旱情和突发重大灾险情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或抗旱救灾工作。
专题会议:省防指针对阶段性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洪涝或干旱灾害处置等工作。
(2)会商机制
省防指会商分为防汛抗旱形势会商、汛期定期和不定期会商、抗旱阶段性会商等形式。汛前组织全省防汛形势会商。汛期组织防汛周会商等。汛后组织全省冬春抗旱形势会商,视旱情发展组织抗旱月会商、旬会商、周会商等。防汛抗旱会商由省防指领导或其委托的省防办领导、省防指成员主持。
(3)调度机制
防汛调度分为视频调度、电话调度两种形式,视频调度安排在发生强降水天气过程前和过程中(强降水天气过程以省气象局重要天气预报和重要气象信息报告为标准)、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开展,或按省防指领导要求适时开展;电话调度由省防指带班领导、省防办带班领导、防汛值班人员结合雨水情、预报预警等点对点调度重点地区。抗旱调度以视频调度形式为主,结合旱情、蓄水、灾情等调度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视频调度由省防指领导或其委托的省防办领导、省防指成员主持。防汛抗旱调度可与会商合并开展。
5.2 值班值守机制
5.2.1 汛期(5月1日—10月31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重点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将防汛值班纳入单位综合值班。成员单位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关注汛情发展,有情况及时报送本级防办。
(1)领导带班
汛期省防指副指挥长按要求每周轮流进驻省防办执行领导带班值守,负责主持当周防汛周会商,遇有强降水过程时进驻省防办开展调度指挥。当周带班省防指副指挥长因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出差无法返回时,可委托其他省防指领导、省防办领导、省防指成员主持会商调度。
(2)防汛联合值班
强降水过程期间执行联合值班,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派员提前进驻省防办开展联合值班。省防办根据部署安排,在特殊时段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等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进驻省防办参加联合值班。联合值班人员按省防办要求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指挥调度等工作。非强降水时段值班工作由省防办负责。
(3)基层防汛值班
乡镇(街道)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村级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以村干部、党员等为主要成员的自然村防汛值班小组,在强降水过程期间执行值班值守制度,落实隐患排查、预警叫应、组织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措施。
5.2.2 非汛期(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如遇雨季提前或延长、严重干旱等特殊汛情、旱情,省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汛期值班值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值班值守。
5.3 信息共享、报送与发布机制
各级气象、水利(水务)、水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电网、铁路、通信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基础信息、实时监测信息、预报预警信息、工作措施反馈信息等数据共享。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报送突发灾险情信息。各级水利(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突发灾险情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的本地突发灾险情信息及防汛抗旱工作措施信息,及时报送上级防指,各级防办做好辖区防汛抗旱信息上报的督促和审核工作。
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信息发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发布洪涝干旱灾情;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情;省气象局负责发布雨情。涉及因灾死亡失踪、人饮困难、农业受旱、水源枯竭、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须经省防指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5.4 防汛“1262”预警叫应机制
汛期,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制作“提前12小时预报大于50毫米的强降水落区精细到县、提前6小时和提前2小时预报大于50毫米的强降水落区精细到乡镇”的气象服务产品,提供有关部门。各级防指按照“提前12小时划定防范重点区、提前6小时预置救援力量并组织特殊人群转移、提前2小时组织全部受威胁人员转移”的要求有序组织防范应对。各级水利(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民政、广电等部门制定防汛“1262”预警叫应配套机制,明确本领域部门(单位)在收到预报预警后的具体应对措施。
6 监测预报预警及叫应反馈
6.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准确、全面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报成果。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分析研判,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6.2 专业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风险的预警,及时发布预警的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加强指挥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按照预案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行动措施,全力做好本部门相关防灾减灾工作。当地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6.3 群测群防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强网格员、群测群防员、灾害信息员、灾害风险隐患信息报送员、应急志愿者队伍,引导并支持群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明确自然村防汛值班巡查责任人和江河箐沟上下游防汛联动责任人,确保险情早发现、早处置,筑牢防汛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6.4 预警叫应
各级气象部门重点做好针对本级防办和有关部门的叫应,有关行业部门重点做好针对本行业内部的叫应。省、市、县三级采取“谁发布预警,谁负责叫应”原则,乡镇(街道)及以下采取“防汛责任人逐级转叫”原则。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预警叫应。
6.5 措施反馈
收到预报预警后,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汛“1262”预警叫应机制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办做好反馈工作,预报预警发布部门及各级防办要跟踪反馈情况,做到闭环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措施反馈工作。
7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总指挥签署命令,二、三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指挥长或被委托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带班副指挥长或省防办主任、副主任签署命令。
7.1 一级应急响应
7.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或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Ⅰ级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省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省水利部门或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我省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4)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3个及以上州(市)发生特大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1.2 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州(市)防指,督促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调度。省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指挥调度,分析防汛抗旱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州(市)、县(市、区)防指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长参与指挥、会商,副指挥长及省防指有关成员参加调度。
(3)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水利工作的指挥长带领省级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搭建指导方案详见附件2。
(4)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调派抢险救援救灾队伍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等部门为有关州(市)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向国家防总申请中央防汛抗旱物资支持。
(5)响应期内会商。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启动联合值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长主持多部门滚动会商,会商成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
(6)信息报送和发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每日8时、20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突发性汛情、灾险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防汛抗旱动态。
(7)新闻发布。省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8)紧急防汛抗旱期。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7.2 二级应急响应
7.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或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Ⅱ级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省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省水利部门或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我省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4)中型、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6)3个及以上州(市)发生严重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2.2 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州(市)防指,督促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调度。省防指总指挥或委托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指挥调度,分析防汛抗旱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州(市)、县(市、区)防指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副指挥长及省防指有关成员参加调度。
(3)省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
(4)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或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指挥长同意,派出副指挥长带队的工作组赴有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调派抢险救援救灾队伍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等部门为有关州(市)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向国家防总申请中央防汛抗旱物资支持。
(6)响应期内会商。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启动联合值班,省防指带班副指挥长主持多部门滚动会商,会商成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
(7)信息报送和发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每日8时、20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突发性汛情、灾险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防汛抗旱动态。
(8)新闻发布。省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9)紧急防汛抗旱期。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7.3 三级应急响应
7.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或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Ⅲ级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省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省水利部门或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我省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4)小⑴型、重点小⑵型水库(水电站)发生较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6)3个及以上州(市)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3.2 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州(市)防指,督促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调度。省防指带班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指挥调度,分析防汛抗旱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州(市)、县(市、区)防指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有关成员参加调度。
(3)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或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带班副指挥长同意,派出省防办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赴有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根据需要调派抢险救援救灾队伍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等部门为有关州(市)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启动联合值班,省防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多部门滚动会商,会商成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
(6)信息报送和发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每日8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突发性汛情、灾险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防汛抗旱动态。
(7)新闻发布。省防办及时向媒体通报汛情、旱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省防指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4 四级应急响应
7.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或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Ⅳ级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省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影响;
(3)省水利部门或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我省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4)小⑵型水库(水电站)及以下工程发生一般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6)3个及以上州(市)发生轻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4.2 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州(市)防指,督促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调度。省防指带班副指挥长或委托省防办副主任坐镇指挥部,分析防汛抗旱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州(市)、县(市、区)防指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有关成员参加调度。
(3)派出工作组。省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根据需要调派抢险救援救灾队伍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等部门为有关州(市)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启动联合值班,省防办副主任主持多部门滚动会商,会商成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
(6)信息报送和发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州(市)防指每日8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突发性汛情、灾险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防汛抗旱动态。
(7)新闻发布。省防办视情向媒体通报汛情、旱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
7.5 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
省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省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水旱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有关州(市)、县(市、区)防指应按照各自预案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同时报告上级防指。省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州(市)、县(市、区)防指应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响应等级应与上一级防指相衔接,不得低于上一级应急响应等级;有关州(市)、县(市、区)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由本级防指研判,并报上一级防指同意后终止响应。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高风险、多灾易灾、偏远地区以及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应急通信保底装备,确保“三断”情况下至少有一种可靠的通信手段。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8.2 技术保障
省防指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探索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提高防汛抗旱科技创新技术能力和水平。省水利厅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技术保障工作。
8.3 应急队伍保障
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建立公安、应急管理、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能源、电网、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确保就近抢险救灾。不断优化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协同调用机制,确保出现重大灾险情时高效参与。
8.4 专家组保障
建立由各行业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确保出现灾险情时立即赴现场指导。
8.5 供电保障
能源、电网等部门(单位)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供电需求。
8.6 供水保障
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供水需求。
8.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灾区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
8.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防疫队赴灾区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8.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10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水利(水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具有储备能力的部门(单位)代储部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
8.1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下达省级防汛抗旱应急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联合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8.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媒体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
各级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各地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群众转移避险演练。
9 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9.1 调查评估和复盘总结
按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按程序全面客观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水旱灾害复盘有关规定,各级防指认真组织开展灾害复盘总结工作。
9.2 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9.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9.4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9.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州(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防指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省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0.2 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10.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防汛抗旱防范应对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跨州(市)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推动防汛抗旱相关数据共享。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负责开展防汛“1262”预警叫应,组织师生转移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督促指导属地教育部门做好转移和安置临灾、受灾学校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儿童等民政服务机构落实防汛抗旱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转移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按照属地统一部署,组织民政服务机构人员的转移安置。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开展防汛“1262”预警叫应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下达省级防汛抗旱应急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联合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协调落实省级恢复重建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防治和风险隐患数据共享更新等。负责因暴雨、洪水等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内涝联排联调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公路、水路水毁抢修,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转移临灾受灾群众以及调运抢险救灾队伍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防汛紧急状况下的公路交通管制,指导道路运输、轨道交通、水上交通“停运”和公路“断路”应急抢通保通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加强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大坝度汛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落实相关防汛责任。编制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洪影响跨州(市)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技术审查。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负责省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监督指导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指导灾后水毁水利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负责指导旅游管理单位衔接防汛“1262”预警叫应机制,制定响应联动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求作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定,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等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典型洪涝干旱灾害复盘和调查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洪涝灾害成功避险奖励。
省审计厅: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推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能源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督促能源企业落实安全度汛责任。负责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加强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度汛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落实相关防汛责任。督促指导能源企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统计、上报水旱灾害对全省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省滇中引水建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滇中引水建设工程区域内防汛安全责任的落实,做好工程和设施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做好抗旱应急供调水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做好省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省疾控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云南航产投集团:负责监督检查所辖民用机场及设施防洪安全。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紧急转移及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修复水毁机场设施。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所辖铁路各单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设、施工、运输和养护维修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阻碍行洪的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受灾水毁铁路抢修工作,指导所辖铁路各单位灾后水毁段铁路恢复重建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汛期通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区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积极为各级防指提供公网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并在震后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抗震设防要求和震后恢复重建服务。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1262”递进式预报,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灾害性天气和重要天气形势进行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云南电网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因灾断电情况下的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水毁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应急送水工作。统筹对接外省跨区域增援消防救援力量。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配合省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对接外省跨区域增援消防救援机动救援力量。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附件2
现场指挥部搭建指导方案
当启动省级防汛或抗旱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省级现场指挥部。
一、组织架构。省防指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整合先期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并成立省级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服务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护防疫组、秩序维护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发布组(详见附表)。
二、人员组成。省级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赴现场的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赴现场的省级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三、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附表
省级现场指挥部专项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附件3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4
堰塞体单因素危险性级别与评价指标
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级别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