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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关于严禁毁林开垦及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6/23 7:41:12    来源:勐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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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关于严禁毁林开垦及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守护辖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与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毁林开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系生态平衡、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核心自然资源,是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环境的重要基础。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事关生态安全大局、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坚决遏制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乱砍滥伐等各类涉林违法行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的关键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破坏森林资源,必须自觉遵守林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二、明确明令禁止的各类涉林违法行为

勐腊县辖区内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严禁擅自开垦林地、毁林开荒、毁林种粮、毁林种植经济作物、挖塘养殖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严禁非法占用、蚕食国有、集体林地,违规将林地转为耕地、建设用地或其他非农用地。

(二)严禁非法采伐损毁林木。严禁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盗伐、滥伐、零星采伐林木;严禁擅自修剪、剥皮、折枝、挖根、毒树、烧树等故意损毁林木、毁坏植被的行为;严禁超范围、超限额、超期限违规采伐林木。

(三)严禁林地违规作业破坏生态。严禁在林地范围内非法采石、采砂、采土、取沙、挖矿、堆放废弃物、搭建临时建筑、开挖沟渠、平整土地等破坏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四)严禁实施其他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明确违法后果及法律责任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将按照依法依规、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各类涉林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义务的,将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2.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二)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破坏森林资源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

(2)幼树二百株以上;

(3)价值二万元以上;

(4)数量虽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

2.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

(2)幼树一千株以上;

(3)价值五万元以上;

(4)数量虽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

(4)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且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

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1)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

(2)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

(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

(4)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四、监督与举报

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乱砍滥伐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有举报线索依法核查、及时处置、严肃查处,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全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0691-8122365

勐腊镇 0691-8120226

勐捧镇 0691-8131813

勐仑镇 0691-8715003

勐满镇 0691-8851001

关累镇 0691-8788095

勐伴镇 0691-3087870

易武镇 0691-8745012

象明乡 0691-8748009

瑶区乡 0691-8879046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请广大群众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林业生态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责任,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守护森林生态资源。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携手共治,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勐腊绿水青山,共建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来源:勐腊县人民政府



监制:杨红彦

责编:刘艳华

一审:李非洲

二审:刘艳华

三审:李 赢

编辑:刘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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