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停用部分财政纸质票据的通知
云财非税〔2026〕4号
省级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保证财政纸质票据安全,减轻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保管负担,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和《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云财规〔2025〕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停用我省部分财政纸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纸质票据根据云财规〔2025〕17号文关于我省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电子化管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缴和汇缴两种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使用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的规定,非税收入类纸质票据全部停用。
(二)结算类纸质票据除《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据和全国统一式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外,其他结算类纸质票据全部停用。
(三)其他财政纸质票据除《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手工票据、《云南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结算票据》手工票据、《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机打票据、全国统一式样的《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票据、全国统一式样的《云南省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机打票据、《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纸质)》和《云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纸质)》电子票据纸质换开票据外,其他财政纸质票据全部停用。
二、停用日期
自2026年7月1日起,除上述需保留的财政纸质票据外全面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库存的已停用财政纸质票据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全面清理停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应全面清理停用财政纸质票据,包括已使用完毕的财政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纸质票据,严格按时间顺序做好整理、装订、装箱和封存等工作。
(二)申报核销和销毁停用票据各用票单位应在2026年9月30日前,填写《云南省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1)、《云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附件2)和《云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汇总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申报核销和销毁停用财政纸质票据,并将上述表格和已停用财政纸质票据实物提供财政部门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将已停用财政纸质票据移交原核发财政部门。
(三)销毁停用票据实物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已停用财政纸质票据的实物销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