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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12/13 10:05:08    来源: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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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特点规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证据为支撑,全面客观对灾害全链条进行调查评估。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原则上,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成立调查评估组,也可以授权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 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公众质疑多、相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自然灾害,上级政府可以提级调查评估。对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由其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有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通常内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灾害经过、灾害特征和致灾成灾原因,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提出灾害性质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技术原因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查明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与救援、直接经济损失及灾害影响等情况,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提出责任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管理原因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统一报送工作信息,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综合认定灾害性质,牵头起草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分设专家组、应急救援评估组、灾害损失评估组、事件专项调查组等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有关保障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勘查探测、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模拟推演等服务,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相关灾情、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紧急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涉及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多元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调查评估的信息。


第十八条 对调查评估中发现依规依纪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有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灾害特征、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主要包括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


(三)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系统分析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对灾害的影响作用,确定引发灾害的直接原因,综合认定灾害性质。


(四)主要问题。根据灾害原因,深入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五)责任认定。客观、审慎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综合界定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六)主要教训。总结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反思暴露出的问题,剖析深层次原因,为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及教训,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及其说明,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印发,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推动各方面深刻吸取灾害教训。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1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估报告涉及的支撑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建设,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新技术、新装备的支撑作用,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调查评估能力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州(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不制定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料:“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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