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审计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事项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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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推动基层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不具备条件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按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会计业务,或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并依法依规设置报账员岗位。
(二)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三)规范会计核算。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鼓励有条件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四)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符合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完善制度建设与管理
(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风险防控。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权和分配权。完善财务收支管理、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财务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票据制度建设,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断提高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水平。
(六)规范会计委托代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并研究建立健全村级委托代理相关制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行使。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8号)等相关制度执行。
三、加强农村财会队伍管理
(七)加强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及时做好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监督人员、报账员及村级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要涵盖相关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促进农村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八)强化师资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不断增强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会计领军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农村会计、财务工作等开展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四、加强财会监督
(九)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切实履行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所有成员公布并解释财务收支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履约情况等,接受成员监督。
(十)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横向协同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机构村级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会计工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氛围。鼓励有条件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和措施,有效提高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三)强化协调配合。省财政厅要指导下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加强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指导,并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各地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配合做好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省农业农村厅要指导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及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省审计厅要指导下级审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部门工作要求,分地区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参照本通知执行。
资料: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信息员:刘洁
编辑: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