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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4/7 11:06:18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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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总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具体监管要求包括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三、在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方面,《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哪些要求?

《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四、在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方面,《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哪些要求?

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问题,造成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针对该问题,《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五、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六、关于《通知》施行时间有何考虑?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203545&itemId=861&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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