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要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加大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三、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尽快实现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