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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云南省天然橡胶收入保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6/7 14:39:21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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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云南省天然橡胶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普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3〕107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引导作用,稳定云南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现将《2024年云南省天然橡胶收入保险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云南省天然橡胶收入保险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引导作用,稳定云南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认真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3〕107号),指导相关地区规范实施、有序推动天然橡胶收入保险工作,云南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遵循“坚持稳妥有序、服务稳产保供、优化保障机制、发挥协同作用”原则,实施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保费补贴,稳定天然橡胶种植面积、产能产量及胶农合理收益,助力提升天然橡胶自给率,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

二、实施区域与保险期限

按照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在橡胶种植规模较大的西双版纳州和普洱市属于甲等宜胶区域的景洪市、勐腊县、勐海县、江城县、孟连县实施,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实施范围。保险期限每年自开割日起至开割结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以具体割胶季为准(通常为3月开割,11月末停割,约274天)。

三、橡胶收入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

(二)投保主体

1.已投保政策性橡胶树种植保险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可投保橡胶收入保险。

2.投保的橡胶树生长和管理正常且处于开割期,投保时需要提供所属土地的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采取承包方式种植的还需提供承包合同等。

3.鼓励农户与收胶企业或收胶点建立订单农业模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公允价格×目标产量。

公允价格:公允价格以割胶季近三年天然橡胶市场公开价格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现货收购价格、期货市场价格和橡胶树全生命周期成本情况,不得超过最新一个割胶季期货市场主力合约月均收盘价上浮10%。2024年天然橡胶公允价格确定为14000元/吨。

目标产量:我省甲等宜胶区域的目标产量基准值为88公斤/年·亩,最低产量为65公斤/年·亩。

(四)保险费率及保费

1.保险费率:11%。

2.单位保费:每亩保费=公允价格×目标产量×费率。

每亩年保额(元)

每亩年保费(元)

1232

135.52

(五)补贴比例

橡胶收入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30%,州市级财政5%,农户自担20%。

(六)保险责任

因天然橡胶市场价格及产量波动,导致被保险人收入减少,触发相应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1.约定结算周期为3个月。实际平均收胶价采用对应结算周期内,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主力合约各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计算。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Σ天然橡胶主力合约各交易日收盘价/结算周期交易天数。

2.根据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实际交胶量与公允价格、目标产量、最低产量标准之间数量关系,计算赔偿金额。

(1)当实际交胶量≥目标产量时

赔偿金额=max{(公允价格-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目标产量,0}。

(2)当最低产量标准≤实际交胶量<目标产量时

若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公允价格,赔偿金额=max{公允价格×目标产量-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实际交胶量,0};

若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公允价格,赔偿金额=(公允价格-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实际交胶量。

(3)当实际交胶量<最低产量标准时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0;若确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减产,赔偿金额=公允价格×目标产量-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实际交胶量。

四、规范实施橡胶收入保险补贴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橡胶收入保险与其他农业保险统筹组织实施

橡胶收入保险预算编制、执行、结算,以及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各个环节的具体时点及相关要求与其他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持一致。各地承保机构应当在出具保单后一个季度内将保费补贴资金请拨材料提交审核。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在一个季度内完成请拨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逐级上报季度报表。相关材料和保单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二)指导橡胶种植地区加快推进橡胶收购站点建设

省天然橡胶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域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种植和割胶规模、加工厂建设等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天然橡胶收购站点,督促指导收购站点安装经市场监管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干含仪、采集终端等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备的数字化系统,详细记录交收农户信息、交收时间、交收鲜乳胶重量、交收鲜乳胶干胶含量、交收结算价格等数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研究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及病虫害损失的认定标准

橡胶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重大自然灾害及病虫害损失的认定标准,规范对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减产情形的认定。

(四)切实履行保险服务责任

承保机构在开展投保工作之前,应当对拟参加实施橡胶收入保险的收胶机构逐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拟投保人交胶数据等信息真实完整、可核验、可举证、可采集,并协商约定数据采集口径、程序、方式等。承保机构应切实履行保障责任,原则上在约定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兑付,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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