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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84号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11/26 15:16:19    来源: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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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八韵草肤乐护理霜(舒缓修护型)等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84号)、《关于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1年第85号)、《关于3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86号),现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请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有关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请楚雄州局、大理市局、保山市局对涉及本辖区的不合格化妆品追根溯源并依法查处,有关查处情况及时上传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

三、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四、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局。

 

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八韵草肤乐护理霜(舒缓修护型)等化妆品的通告

2.国家药监局关于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

3.国家药监局关于3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84号、85号、86号通告的通知附件.zip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1124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84号、85号、86号通告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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