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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景洪市房屋出租及行业场所管理的最新要求!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9/30 10:56:47    来源:景洪市委宣传部 景洪发布--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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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租房管理及行业场所管理的通告


当前,境外疫情形势复杂多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增大,为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疫情扩散途径,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行业场所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出租房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出租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24小时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出租房所在地村(社区),由村(社区)汇总后报辖区派出所;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派出所。

二、严格加强场所管理。严格加强行业场所管理,各商场、宾馆酒店、网约房、出租房、洗浴按摩场所、娱乐场所、饭店、仓库、建筑工地、车辆维修和清洗场所、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场所、人员留宿场所,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凡人员发生变化的,房东、业主、留宿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三、欲将房屋对外出租的,需向辖区派出所备案登记,实行房屋出租许可制度,未经报备的房屋一律不准对外出租。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信息不明、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出租人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如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房屋租赁相关规定,隐瞒谎报房屋出租信息,窝藏、包庇、纵容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漏管失控等问题发生的,严格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中来,积极举报违反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结合景洪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8号通告以及《关于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报复举报人、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处。

举报电话:0691-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洪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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